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废止丹东市直机关汽车维修技术学校等6所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01

经查,丹东市直机关汽车维修技术学校等6所社会组织已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告。请相关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相关社会组织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特此公告

 

附件:1.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废止名单

      2.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废止名单

序号社会组织名称
1丹东市直机关汽车维修技术学校
2丹东市慧美美容美发培训学校
3丹东市博澳职业培训学校
4丹东市滨海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5丹东市康而福刮痧按摩学校
6辽宁省转移就业职业培训学校

 

 

 

 

 

 

 

 

 

 

 

 

附件2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中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