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花(家属/继承人):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的精神,你于于桂花(身份证号210621********1065)死亡后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5912.00元,现依法对你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追回。我中心已于2025年11月5日通过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送达《关于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截至目前,你仍未退回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文件规定,我中心决定责令你在收到《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偿还我中心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912.00元(大写:伍仟玖佰壹拾贰元)。由于无法联系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联系人:邵春雪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联系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公告时间:从2026年3月20日开始至2026年4月20日公告期满结束。
公告地点: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0日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于桂花(当事人/家属):
经核查,姓名:于桂花,社会保障号码:210621********1065,于2023年11月死亡。你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912元,大写: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我单位于2025年11月5日向您公告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邵春雪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 2 月 10 日
(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