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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6-01-04

委托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洪


受委托单位: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地址:丹东市银河大街102-5号

法定代表人:由远飞

 

为规范合作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中共丹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合作区管理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丹编办发〔2025〕8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授权在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由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事项

(一)行政检查:按照劳动监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劳动监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用工合规监管、劳动保障政策执行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专项工作,以及查处辖区内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劳动监察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劳动监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非重大行政处罚全权委托受委托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由受委托单位向委托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报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审批后依法定程序实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委托单位须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委托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行政强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的行政强制事项外的其他行政强制事项。

(四)其他事项。委托机关交办的其他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三、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

2.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3.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予以支持、指导,提供开展受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业务相关法律文书。

4.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

5.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修改、调整或终止本委托协议。

6.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7.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等要求,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事项,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相关文书,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所有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是委托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职责,确保受委托的工作顺利实施。

3.按照委托权限,负责涉及行政执法职责的举报、投诉、上访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4.及时将受委托事项实施的结果报委托机关备案。

5.自觉接受委托机关和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机关。对委托机关认定的实施委托事项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及时执行委托机关纠正或撤销指令。

6.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7.自行承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8.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9. 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承担超越委托权、滥用委托权和违法行政执法、不当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2025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29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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