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乃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2025年9月29日振兴区人民法院(2025)辽0603行初42号判决,由我单位替你向沈连伟家属支付工伤待遇。经审核现决定对原单位辽宁务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沈连伟(身份证:210603********2017)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予以受理。由于你单位无法联系,邮寄送达被退回,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联系人:葛欣、赵玺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联系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公告时间:从2025年12月2日开始至2026年1月1日公告期满结束。
公告地点: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日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编号(先):20251029号
何乃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2025年9月29日振兴区人民法院(2025)辽0603行初42号判决,由我单位替你向沈连伟家属支付工伤待遇,经审核现决定对原单位辽宁务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沈连伟(身份证:210603********2017)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予以受理。请你在接到本催告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将支付结果反馈至我中心。如有异议,请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同时会依法向你追偿费用。
特此催告。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