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丹东市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25-11-28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