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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25-09-23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促进其实现就业,9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丹人社发〔2025〕1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补贴标准等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知》省级政策文件制定,明确补贴对象分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类,并对具体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进行了规定。

  申请人在符合上述两类人员的基础上,还需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如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外卖配送等非全日制或临时性工作),且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分险种按比例发放,补贴仅针对“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包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丹东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0.6倍缴费基数档次”为计算基础,按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单独申请养老保险补贴或医疗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重复享受或延期享受。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从首次申请享受补贴的时间开始计算。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终止时间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准。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享受补贴终止时间以弹性提前退休时间为准;自愿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享受补贴时间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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