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单位:丹东江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波
2025年7月9日,我中心作出了《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中心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王振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77770元(大写:伍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元)。由于你单位无法联系,邮寄送达被退回,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
联系人:葛欣、赵玺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联系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公告时间:从2025年8月8日开始至2025年9月7日公告期满结束。
公告地点: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8月8日
附件: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
丹东江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伤职工 王振安(身份证号210623********1476)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根据人民法院(2017)辽0603民初 154号民事判决:丹东江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王振安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合计462639.1元。
由于你单位未履行法律责任,我中心按照法院判决意见,已于2019年2月 27日向王振安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500 元、截止2025年6月(含6月)工伤定期待遇515270元,总计金额为577770元(大写:伍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如下:
请你公司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577770元(大写:伍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元)。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
联系人:赵玺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单位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