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人:宋运浩
身份证号码:210623********7293
居住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石岱村徐家堡村民组05219
2025年7月8日,我中心作出了《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中心决定责令你在收到《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陶燕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200.09元(大写:壹万伍仟贰佰元零玖分)。由于无法联系你,邮寄送达被退回,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
联系人:葛欣、赵玺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联系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公告时间:从2025年8月5日开始至2025年9月4日公告期满结束。
公告地点: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8月5日
附件: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
宋运浩:
2014年11月13日,你驾驶摩托车将陶燕(身份证号码210623********7283)撞伤,2015年4月28日陶燕被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7年9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你全额承担陶燕各项损失总计60000元。陶燕申请执行后因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发现你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2月27日陶燕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于2019年3月18日向陶燕支付了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4783.59元、工伤保险伙食补助费416.5元,总计金额为15200.09元。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如下:
请你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15200.09元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赵玺
联系电话:0415-3105780
单位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