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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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