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2号《关于农村失地农民期盼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2020-06-28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0575

王举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失地农民期盼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被征地农民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参加社会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5号)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文件规定:“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经办;未设经办机构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经办。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丹政发〔2014〕26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前补费和一次性趸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2016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辽委发〔2016〕19号)、2016年12月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两个文件当中“各市超出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出台的地方参保扩面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及“不得采取趸缴的方式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精神相悖。所以,自2017年1月起,丹政发〔2014〕26号文件停止执行,我市被征地农民不能以向前补费和一次性趸缴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2020年1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文件明确规定,“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同时文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我局已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联合翻印下发方案至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农村失地农民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此项政策解决了失地农民因户籍问题无法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失地农民同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感谢您提出的工作建议,这将激励我们进一步认真研究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省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新政的出台,及时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助推乡村振兴。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