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3〕19号


关于调整优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7〕163号)、《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13〕236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方面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方面

1.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凡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分公司或者设置分支机构的按照上述规则,到属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申请人提供办公室场所相关视频或照片,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确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审核劳务派遣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擅自增设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审核变更事项同时对经营许可条件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不予变更。

5.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季度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季度汇总全市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工作情况。

(二)特殊工时审批方面

1.调整特殊工时审批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直有关部门登记的企业(用人单位)、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申请特殊工时实施审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本级有关部门登记的企业(用人单位)、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申请特殊工时实施审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的中省直企业及其子公司,跨省、跨市经营的大型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审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2.特殊工时审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如果申请人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确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方面

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在开展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申请条件进行核验。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需向有监管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在总公司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者直接向有监管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查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违法风险低的劳务派遣单位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失信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二)特殊工时审批方面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汇总全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同时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工作情况。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将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名单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并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名录库,在年度内实施随机抽查检查,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行政许可部门,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3.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拒不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依法不再批准其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一企一卷、一事一卷”的原则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案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的用人单位实施监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等,在许可审批办公室场所及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并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格和文本。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取得许可(审批)的,依法撤销许可(审批)决定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劳务派遣许可和特殊工时审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案卷模板

      3.特殊工时审批服务指南

4.特殊工时审批案卷模板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3-04-10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