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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11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5889

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预防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丹东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 东 市 财 政 局

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911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

提高用人单位及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和省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用费安全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措施,开展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项目,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制度。

二、工伤预防实施单位与工作对象

工伤预防工作由市及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卫生计生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项目,编制年度工伤预防预算、负责工伤预防经费使用、服务合同签订,参加工伤预防项目的政府采购和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及监督检查。

工作对象为丹东市全地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

三、工作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提取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提取,并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二)工伤预防项目支出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和标志、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研究及专题调研等费用。

(三)工伤预防实施

1、提供工伤预防的服务机构和大中型企业等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范围,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提供工伤预防的服务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后,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据现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控、财务制度等规定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提供工伤预防的服务机构和大中型企业等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安全生产状况,结合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支付30%-70%的预付款。

3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对培训项目的评估验收,应随机抽查参训人员。发现培训内容、课时与培训方案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按规定扣减项目费用。评估验收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及培训人员名单,作为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

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和组织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工伤预防工作形式,监督保障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二)审核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联席会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执行方案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加强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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