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3-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享受工伤医疗保障待遇办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17

刘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享受工伤医疗保障待遇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务员因公致残参照军人抚恤政策执行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到1988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范了军人的抚恤优待,同时赋予民政部解释权。民政部根据解释权限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抚恤工作的延续性,于1989年8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条例》及民政部解释《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该条例附则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但人社部和财政部至今未出台具体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当时的企业工伤职工也只保障了的工伤职工基本的伤残待遇补偿,并没有工伤医疗待遇保障。直到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工伤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我国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物质保障。丹东市人民政府也于2010年底出台了《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我市才开始逐步推广企业职工工伤医疗待遇和管理措施,各项工伤医疗待遇支出均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丙类和目录外项目及未经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费用,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公务员因公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目前并无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应该如何处理,人社部在202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1号)第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发生工(公)伤的,原则上按照工(公)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由原渠道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辽宁省在2022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2]26号)第十七条规定:2020年2月1日前负伤的公务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抚恤待遇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继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未按规定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范管理的,继续由所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我省各市公务员政策目前均按照政策规定来处理,仍由原渠道解决,并无相关特殊政策。

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多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论证当前形势下可行的操作方法。首先,工伤保险目前已经实行省级统筹,省里已经明确不允许地方单独出台相关政策。其次,公务员在工伤医疗待遇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伤转病”的鉴定工作一直是针对企业职工执行的政策,公务员无相关政策规定,如果简单的套用企业职工的标准来制定公务员群体的政策,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容易造成对公务员各项医疗待遇的限制,可能导致原本财政部门予以支持的费用到时候无法保障的情形。故在工伤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的条件下,本地区暂时无法推出单独针对公务员工伤保险的特殊政策,但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丹东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工伤保障待遇,更好的维护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建议省厅能够考虑将公务员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为地方财政减轻负担,也能让公务员工伤职工就医更加方便,报销更加快捷。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做法和经验,例如洛阳市在制定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时,允许公务员按照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规定,通过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趸交一定金额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广泛收集了解南方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积极向省厅反馈,为省厅在修订公务员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上提供参考和佐证,助力省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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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